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厅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4〕570号)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执行价费分离政策,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为确保价格政策走深走实,不断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价格公示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将有关事项告诫如下,同时面向社会征集有关线索。
一、执行范围
永宁县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管企业及有关单位。
二、公示内容
包括收费项目、电费标准、服务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主体名称、运营单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公示方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及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公示上述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充电场所收费公示牌由企业自行制定。
四、线索征集
为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面向永宁县******居民征集线索,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
(二)征集范围
1.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不执行分别计价,或不执行以元/千瓦时(度)为单位计费的;
2.******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的;
3.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4.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5.充电后无法退还剩余费用的,及收取费用时反向抹零的。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0951-******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室
2.举报地址
永宁县******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室
(四)举报要求
1.举报人应全面详细提供情况,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充电桩(站、场)地点、收费界面截图、价目公示牌等信息,如有缴费,需一并提供缴费记录等主要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2.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线索,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受理单位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执行保护和保密措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五、其他要求
(一)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将充电收费政策宣讲到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自觉抵制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乱收费行为,做到诚信合规经营。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